(2011)周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申请执行赵某某、马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周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至县经济贸易局申请执行赵某某、马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周至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周至县邮政储蓄银行帐号上的个人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