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13号原告唐某。被告杨某甲。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被告责任心差,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尤其在经济方面,家庭的日常开支和女儿的成长费用全由原告一人负担,原告感到压力很大,也对被告非常失望。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分割68平方米的房产(价值14万元)一套。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属实。双方没有多大矛盾,只是原告嫌我不干家务,我今后要改掉这个毛病。希望法院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目前双方还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被告杨某甲于1990年10月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现就读于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管理学院。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92年10月的一天被告发现原告存有私房钱,引起原告不满,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0年6月25日被告怀疑原告与一男子关系暧昧,双方遂发生争吵。2011年8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十多年且生育一女,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及信任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