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新让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委员会、祝青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让,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委员会,祝青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田新让。委托代理人张建勇,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5街坊*号楼*单元**号。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东峰,职务主任。被告祝青。本院受理原告田新让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委员会、祝青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让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新让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已��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10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100元诉讼费。审 判 长 徐 严审 判 员 宋 全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