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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朱勤明。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分娩后未满1年,原告不得提出离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