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朱勤明。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分娩后未满1年,原告不得提出离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