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雒耀妮与朱会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耀妮,朱会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07号 原告雒耀妮,女,汉族。 被告朱会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雒耀妮与被告朱会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雒耀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其余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