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念军、朱成杰等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沈念军,男,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身份证号码:×××1011。原告朱成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97。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念军诉被告朱成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念军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念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念军负担。审 判 长  吴明星审 判 员  罗英典代理审判员  康 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