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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383号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光。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委托代理人陆琼瑶。被告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徐军。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碟迪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审 判 员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