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菊明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46号原告王菊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王钢柱,系该组村民代表。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王菊明系被告处村民,2011年被告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8000元时,未给原告分配,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王菊明应分土地补偿款18000元。经询:被告同意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三村民小组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菊明土地补偿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