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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姜秀丽与被告戚立义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丽,戚立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姜秀丽。被告戚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丽与被告戚立义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