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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娄跃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跃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娄跃根。申请人娄跃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跃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娄跃根诉称:其与娄跃明系兄弟关系。娄跃明于1977年4月30日离家出走。后申请人于1986年8月16日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报案。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娄跃明死亡。经查,娄跃明,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珠冠巷32号,与申请人娄跃根系兄弟关系,于1986年8月16日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娄跃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娄跃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娄跃明于1986年8月16日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娄跃根申请宣告死亡,现公告期一年已届满,被申请人娄跃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娄跃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书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虹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