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娄跃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跃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娄跃根。申请人娄跃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跃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娄跃根诉称:其与娄跃明系兄弟关系。娄跃明于1977年4月30日离家出走。后申请人于1986年8月16日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报案。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娄跃明死亡。经查,娄跃明,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珠冠巷32号,与申请人娄跃根系兄弟关系,于1986年8月16日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娄跃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娄跃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娄跃明于1986年8月16日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娄跃根申请宣告死亡,现公告期一年已届满,被申请人娄跃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娄跃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书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虹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