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冬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开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冬开,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丽凤,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冬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同年2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3月24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4月25日建议恢复审理;又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6月8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7月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经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韩冬开及其辩护人何丽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本院以(2009)甬慈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应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韩冬开作为该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之一,对该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人民币648571.17元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执行人员依法要求被告人韩冬开履行被执行人义务,被告人韩冬开故意隐匿其本人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但登记在付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本田奥德赛汽车,谎称无能力履行。后被告人韩冬开至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西村,将其所有的浙B×××××本田奥德赛汽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郑某,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等,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因被告人韩冬开已涉嫌犯罪,本院于2010年6月将被告人韩冬开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至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冬开共向本院交纳执行款计人民币235655元。被告人韩冬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冬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付某的证言、本院(2009)甬慈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案件执行相关卷宗材料、(2009)甬慈民执字第3593-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信息、车辆转让协议、行驶证复印件、执行款交纳凭证、执行明细及结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韩冬开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冬开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冬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何丽凤请求对被告人韩冬开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冬开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冬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