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桥头镇拥春塑料制品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桥头镇拥春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10号申请人:慈溪市桥头镇拥春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枫林)。负责人:孙国春,该厂业主。申请人慈溪市桥头镇拥春塑料制品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30366的慈合行周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5月17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周巷圣兴电器厂、收款人余姚市宏德电器厂、付款行慈合行周巷支行、背书人余姚市宏德电器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桥头镇拥春塑料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