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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慧平与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慧平;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李慧平,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定代表人谢作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大浪、陈凤娇,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慧平诉被告陕西银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慧平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慧平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