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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黄群飞与范益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飞,范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9号申请执行人黄群飞,农民。被执行人范益云,居民。本院在执行黄群飞与范益云(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益云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群飞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陆 伯 安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