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黄群飞与范益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飞,范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9号申请执行人黄群飞,农民。被执行人范益云,居民。本院在执行黄群飞与范益云(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益云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群飞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陆 伯 安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