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苏华诉李泽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杨苏华,女,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被告李泽乾,男,住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苏华诉被告李泽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苏华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苏华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