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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李荣霸与翁承海、郑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霸,翁承海,郑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李荣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小芳。被告翁承海。被告郑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霸与被告翁承海、郑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荣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李荣霸负担(原告李荣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11880元)。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