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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平、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