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平、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沙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