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袁龙方与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龙方;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袁龙方。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瑛。委托代理人:丁国强、罗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龙方诉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龙方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清雅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龙方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