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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杨诉冯琪,第三人成都蓝光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康毅、刘花枝股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杨,冯琪,康毅,成都蓝光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刘花枝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冯杨,女,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琪,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成都蓝光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棬子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康毅,成都蓝光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康毅,男,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刘花枝,女,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杨诉被告冯琪,第三人成都蓝光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康毅、刘花枝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杨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杨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鸿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