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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岱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忠节与陶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节,陶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吴忠节。被告陶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节诉被告陶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节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忠节负担。代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