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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青岛鑫辉铝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兆波、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辉铝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李兆波,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市园林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青岛鑫辉铝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港头刘村。法定代表人陈茂辉,职务经理。被告李兆波,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西。法定代表人纪敏瑞,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市城市园林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106号。原告青岛鑫辉铝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波、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市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辉铝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辉铝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青岛鑫辉铝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988元)。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