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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彦红、肖树珍与曹先荣、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张彦红,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肖树珍,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曹先荣,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尹萍,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张彦红、肖树珍诉被告曹先荣、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兆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红、肖树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先荣、尹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彦红诉称:被告曹先荣与被告尹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曹先荣出面分两次借原告现金共计18000元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至今未偿还,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肖树珍诉称:2011年3月23日,被告曹先荣借原告肖树珍现金4万元,已偿还1万元,尚欠3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拒不偿还。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被告曹先荣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曹先荣、尹萍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先荣分别于2010年7月29日和2010年8月13日两次共计借原告张彦红现金18000元,至今未偿还。2011年3月23日,被告曹先荣借原告肖树珍现金4万元,已偿还1万元,尚欠3万元未偿还。另查明,被告曹先荣与被告尹萍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在沂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离婚登记。其离婚协议约定:家庭所有财产归尹萍所有,债务由曹先荣承担等事宜。原告张彦红与被告曹先荣之债务系被告曹先荣与被告尹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法庭调查情况认定,有关证据材料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红与被告曹先荣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有被告曹先荣书写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原告张彦红与被告曹先荣之债务系被告曹先荣与被告尹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尹萍不能证明被告曹先荣与原张彦红之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肖树珍与被告曹先荣之债务,在二被告离婚之后产生,应属被告曹先荣个人债务,由被告曹先荣个人偿还。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先荣、尹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彦红借款18000元。二、被告曹先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树珍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曹先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兆义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