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皇马车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28-2号原告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卷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皇马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皇马车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皇马车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09年7月18日,2009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系产品的价款而非酬金,且货到验收,也未约定原材料供应方式,双方之间所签合同应为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因所购产品发生质量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原告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我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皇马车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文禹审 判 员 段旭杰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