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执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毛庆涛与史美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庆涛,史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2504号申请执行人毛庆涛,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18队。被执行人史美尧,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锦堂村林家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民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毛庆涛为与史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美尧查无落,且又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毛庆涛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史美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毛庆涛货款370901.03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6800元、执行费5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