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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修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修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53号原告:朱某,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修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