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嘉林与王明强、方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嘉林,王明强,方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黄嘉林,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明强,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方荷英,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黄嘉林诉王明强、方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强、方荷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明强、方荷英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嘉林借款101020元,尚应支付本院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