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某某、廉某某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某某,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廉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某某、廉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以13170元(含本金一万元及利息3170元)结清此案,其余案件款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