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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某某、廉某某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某某,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廉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某某、廉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以13170元(含本金一万元及利息3170元)结清此案,其余案件款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