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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22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双贵与海俊芝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双贵,海俊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2208-1号申请执行人朱双贵。被执行人海俊芝。根据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郑惠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双贵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过程中后,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月16日前按执行证书所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海俊芝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会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