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220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双贵与海俊芝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双贵,海俊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2208-1号申请执行人朱双贵。被执行人海俊芝。根据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郑惠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双贵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过程中后,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月16日前按执行证书所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海俊芝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会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