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郓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成伦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伦,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王成伦,居民。被告李勇,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伦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伦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伦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成伦负担。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