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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成伦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伦,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王成伦,居民。被告李勇,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伦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伦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伦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成伦负担。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