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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虞益刚犯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虞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439号罪犯虞益刚,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了(2008)甬东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益刚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75195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251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虞益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虞益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12月获监狱单项表扬一次,2010年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3月获单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虞益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益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