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邹湘麟与余姚市好威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湘麟,余姚市好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34号原告:邹湘麟,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浒山迅维广告设计制作部业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好威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九垒村下畈78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余姚市东郊工业园永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顾孝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湘麟诉被告余姚市好威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湘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邹湘麟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