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翠芳等与徐学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翠芳;李小红;徐学敏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西执字第1208号 申请执行人李翠芳。 申请执行人李小红。 被执行人徐学敏。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9626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