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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薛克平与李春林、倪化学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克平,李春林,倪化学,孙廷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469号申请人:薛克平,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春林,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住青州市。被申请人:倪化学,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朐县。被申请人:孙廷林,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临朐县。申请人薛克平与被申请人李春林、倪化学、孙廷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倪化学所有的鲁G6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倪化学所有的鲁G6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