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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裁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席正付人与被执行人刘大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正付,刘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席正付,男,1950年3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大生,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案外人杜灵芳,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正付人与被执行人刘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1年6月11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刘大生拒不履行。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泌执裁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对以被执行人刘大生之妻杜灵芳的户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杜灵芳后,其以本院冻结裁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作出(2011)泌法执异字第0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杜灵芳的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1)泌执裁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中,已冻结案外人杜灵芳(系被执行人刘大生之妻)的10000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被执行人刘大生所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