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君帝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君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440号罪犯李君帝,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了(2008)象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君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君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君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0年度监狱行政记功、2010年度监狱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君帝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君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