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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魏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12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魏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已履行完所有案件执行款4550元(300元申请人诉讼前已收)、执行费50元已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朝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