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侯民初字第35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财赋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妮芝荭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财赋鞋材有限公司,四川妮芝荭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521-1号原告四川省财赋鞋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百祥,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红梅,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妮芝荭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财赋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妮芝荭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财赋鞋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财赋鞋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财赋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妮芝荭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诉讼保全费1135元,共计2515元,由原告四川省财赋鞋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