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民终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龚某与童某甲、童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某甲,龚某,童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乙。上诉人童某甲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童某甲又以愿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童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少 华审 判 员 杜 月 婷代理审判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