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瑞恒租赁公司与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文祥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文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83号原告: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被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文祥,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山东省瑞恒租赁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文祥租赁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齐河县瑞恒租赁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文祥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文祥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