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63号原告尚某,女,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扬某,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