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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463号原告尚某,女,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扬某,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