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民终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虞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冠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来兴。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汪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上诉人虞某、陈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虞某、陈某甲于2011年9月19日分别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虞某、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虞某、陈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虞某负担12.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