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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忠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忠恒,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保字第00025-1号申请人郭忠恒。被申请人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陈志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咸秦民保字第00025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4000元及到期债权的冻结和查封。审判员  王喜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养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