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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龙田与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龙田,张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杜龙田被告:张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龙田与被告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龙田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龙田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杜龙田负担。审判员 雷 震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华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