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紫法立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河紫法立民初字第710号原告辛某,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黄某,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辛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山东省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辛子,2003年3月28日出生。婚姻存续期间,无添置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于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辛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辛子由被告黄某负责抚养。原告辛某自2011年9月起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每支付满2年则上调10%。上述款项的付款方式为每年给付两次,付款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及12月30日前,直至小孩18周岁止。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