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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与胡某丙、朱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朱某,胡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胡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胡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丙,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第三人:胡某丁,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诉被告胡某丙、朱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以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胡某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