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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世清、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世清,杨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6号。法定代表人高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一可。被告周世清。被告杨燕(曾用名:杨学连)。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世清、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周世清、杨燕承诺愿意支付尚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而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世清、杨燕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