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桂霞与彭法新、李海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桂霞,彭法新,李海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473号��请人:高桂霞,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彭法新,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海波,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高桂霞与被申请人彭法新、李海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法新驾驶李海波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法新驾驶李海波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