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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石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石民初字第57号原告冷某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石岭。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原告冷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边廷辉审 判 员  殷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