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石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石民初字第57号原告冷某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石岭。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原告冷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边廷辉审 判 员 殷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