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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何某某,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赵美兰,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