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何某某,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赵美兰,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