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丽与贾艳、贾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艳,贾坤,张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艳,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坤,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贾艳、贾坤因与被上诉人张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艳、贾坤,被上诉人张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贾艳提交的贾坤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有权代理贾坤处理房屋租赁一事,且贾坤在二审庭审中称委托事项属实,原审判决以贾艳未经贾坤委托,又未经贾坤追认,认定贾艳与张丽所签转让协议无效,认定事实有误;双方转让协议中的支付费用20000元,包括房租、装修费用、货物,其中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应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亚丽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